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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项凝聚中国智慧的公约,如何惠及全球经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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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80届联合国大会正式审议通过《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NCD公约)。这是中国自1980年成为联合国贸法会成员国以来第一次提出的国际立法建议被接受并最终达成公约,充分彰显中国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努力为全球提供公共产品,推动全球治理改革与完善的决心和行动。 受访专家表示,在当今单边主义盛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多边贸易体制面临重大挑战的背景下,公约弥补了相关法律长期存在的空白,将海运提单具有“可转让性”的成熟经验扩展至所有运输方式,堪称几个世纪以来提单制度的一次历史性飞跃。公约源于中国实践,始于中国提案,成于中国推动,既是中国推动制度型开放的经典案例,更是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和全球治理倡议的生动写照。
创新频现利好全球 作为中国推动全球发展和全球治理进步的重要成果,公约呈现哪些亮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国际贸易系教授崔凡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公约明确了可转让货物单证的可转让性和物权凭证性质,将传统上限于海运提单的这一特征扩展到其他运输方式上。其次,公约规定,可转让货物单证与单证之外的运输合同具有独立性。公约聚焦其对物权凭证功能的规定,并且明确,除另有规定,不改变管辖运输合同的适用国际公约或国内法针对运输经营人、托运人和收货人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充分的灵活性和包容性。最后,公约对电子可转让货物单证作出规定,适应了国际贸易数字化转型的趋势。 “公约很好地处理了与现有各种运输法公约的关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瑜告诉国际商报记者,在公约谈判之初,许多人担心新起草一个公约会冲击甚至破坏现有各运输法公约已经达成的国际统一。在中国代表团提出的“双轨制”建议基础上,公约最后比较妥善地化解了这种担心,使新公约不会与其他运输法规则相冲突。同时,未来货代公司等如作为合同承运人也可以签发带有物权效力的NCD单证,将对货代行业形成利好。 “公约的适用范围设计得也很巧妙。”郭瑜分析,一方面,公约适用范围非常广,适用于包括海陆空各种单式运输以及多式联运的所有国际货物运输,只要NCD上记载的接收货物的地点、交付货物的地点或单证签发的地点三者之一位于公约缔约国即可,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确定性,便利NCD单证的使用;另一方面,公约的适用高度尊重意思自治,只有当事人双方都同意选择适用公约并在NCD上醒目签注适用公约后才会适用,展现出公约的灵活性。 目前,联合国网站已多次指出,该公约“顺应多式联运/贸易融资需求”,并充分肯定公约在规则创新及制度衔接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与此同时,联合国亚太经社会(ESCAP)、国际商会(ICC)、全球托运人论坛(GSF)、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等重要相关国际组织也在第一时间表示了对公约的高度支持,并对公约进行积极宣传。 “这说明,公约在推动国际贸易发展、便利贸易融资、畅通国际物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得到广泛认可与支持。”崔凡表示,公约的落地生效将会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公约对内陆国家而言能够起到促进其融入全球价值链的作用,将陆锁国转变为陆联国,同时,缓解这些国家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这为中国推进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发展中欧班列、开拓陆海新通道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方案世界共享 “公约是自1924年《海牙规则》以来,中国在运输领域引领制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这是中国在涉外法治领域制度性话语权不断增强的一次生动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作贤向国际商报记者表示,公约中受到高度评价的“双轨制”做法,正是来源于中国共建“一带一路”、自贸试验区建设、中欧班列发展的长期实践与创新探索。 早在2017年,为解决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属性带来的融资难题,重庆、四川等地企业开始探索开立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铁路运单,即“铁路提单”,并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2018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研究和探索,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 实际上,除海运提单以外的其他运输单证不具有物权凭证属性也一直是国际商事规则中的空白。商务部在地方调研中敏锐地注意到这一问题,并会同法院、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运输、金融领域的业界学界专家积极探索填补这一空白的可行路径。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2019年7月,商务部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52届委员会会议提交正式提案,建议针对此问题研究制定新的国际规则。此后,中方配合贸法会秘书处,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3月先后组织6次专家会,研究确定解决路径并形成公约草案。 经过中国与各方6年多来携手合作、不懈努力,2025年7月和12月,联合国贸法会第58届委员会会议和第80届联合国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公约草案,公约至此落地达成。其间,中国商务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等单位及业界学界专家参会,针对草案提出多项意见建议并得到采纳,为弥合各方分歧、达成最终草案文本作出重要贡献。 在朱作贤看来,公约的达成并非偶然,而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必然结果。中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特别是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的地位是引领规则的底气,共建“一带一路”对外经贸交流蓬勃发展及其实践积累是催生公约的基础,中国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海事司法及海商法学术研究的深厚积淀,更是为公约注入更多“中国智慧”提供了理论支持。 下一步,中国应如何推动公约更好服务全球经贸发展?对此,专家给出了相关建议。 “中国应在推动公约生效、宣传公约、履行公约方面继续发挥引领作用。”崔凡表示,中国对外贸易、物流、贸易融资领域的相关企业应积极学习和研究公约,基于新的规则继续推动国际贸易实践的创新。国际贸易法律界特别是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法庭以及其他多元争端解决机构应带头研究学习公约,让公约在管控国际贸易风险、推动国际贸易发展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郭瑜认为,应积极推动在商业实践中进行公约适用的试点,使公约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尽快显现出来。同时,应关注公约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为公约适用提供明确的司法支持和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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