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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海关AEO互认试点即将启动
日期:2016/9/27  点击:4668次

大陆海关与台湾海关合作即将翻开又一新的篇章,10月1日起,“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将在海峡两岸参与试点海关实施,以进一步支持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

互认试点启动后,大陆海关接受台湾海关认证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为台湾的AEO企业,台湾海关接受大陆海关认证的高级认证企业为大陆的AEO企业,双方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进口货物的通关便利措施包括:减少进口货物单证审核;适用较低进口货物查验率;进口货物优先办理通关手续;设立海关AEO联络员;非常时期优先处置等。

根据海关总署此前发布的公告,此次大陆参与试点的海关为南京、福州、厦门海关,台湾参与试点的海关为高雄、基隆海关。大陆参与试点的企业为高级认证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大陆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高雄、基隆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南京、福州、厦门口岸启运)所涉及的高级认证企业。台湾参与试点的企业为安全认证优质企业,具体范围为:从台湾所有口岸直接出口至南京、福州、厦门的海运货物(不限于从高雄、基隆口岸启运)所涉及的安全认证优质企业。

此外,大陆AEO企业向台湾试点海关出口货物时,应将其AEO编码(AEOCN+在大陆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和企业名称通报给台湾进口商。台湾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台湾海关申报时,按照要求录入大陆AEO企业有关信息。台湾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大陆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向大陆试点海关申报从台湾AEO企业进口的货物时,应在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处填写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AEO”+“<”+“TW”+“9位AEO企业编码”+“>”。例如,台湾海关AEO企业编码为:123456789,则填写:“AEO<TW123456789>”。大陆海关在有关AEO信息对碰一致后,进口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据了解,AEO制度作为提升境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促进我国外贸回稳向好的重要措施,我国海关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AEO互认合作中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截至2016年6月,我国已分别和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等31个国家(地区)实现了AEO互认,互认企业出口贸易额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0%,且在不断增长中。同时,我国海关正在加紧与美国、东盟、印度、日本、瑞士等主要贸易国家或地区海关开展AEO互认磋商,同时积极推进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埃及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的AEO合作,促进国际供应链“互联互通”,推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在今年于墨西哥坎昆举行的第三届全球AEO大会上,中国海关代表发言时指出,中国海关AEO制度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包括建立“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构建更为密切的关企合作伙伴关系;创新开展企业认证人员实训,保证认证质量;广泛开展国际AEO互认,努力打造AEO互认升级版并取得明显成效;积极扩大企业便利措施,并进行效益研究;积极参与和推动开展政府部门间联合激励及联合惩戒;积极倡导“一带一路”、中日韩、大图们(中韩蒙俄)、中国与东盟等区域性AEO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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