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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监管新政过渡期延至2017年年底
日期:2016/11/16  点击:4846次

本报讯“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有关部门同意,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的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年底。”11月1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在发表关于延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的谈话时如是指出。

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今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在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同时,明确了自5月11日起,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一年的过渡期,即继续按照试点模式进行监管;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10个试点城市经营的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暂不核验通关单,暂不执行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对所有地区的直购模式也暂不执行上述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上述新闻发言人表示,过渡期实施以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稳发展,对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地方不断创新监管服务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从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安全健康的角度研究优化监管安排。为稳妥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过渡,经有关部门同意,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给予的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年底。

该新闻发言人强调,过渡期期间,相关行业企业要强化自律,切实加强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加快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共同营造有利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为实现监管模式的平稳过渡做好充分准备。(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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