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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自韩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启动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
日期:2016/11/24  点击:4863次

本报讯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6年11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经审查,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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