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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外综服新业态 政策要跟上
日期:2017/3/16  点击:4050次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整合流通服务资源的同时,利用大数据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订单、运营、融资、物流及监管等难题,有利于外贸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自2013年起,国务院多次发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要促进外贸继续回稳向好,其中就提到要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商务厅副厅长曾晓非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在当前外贸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服务外贸转型升级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应当积极适应并支持市场创新的发展,善于培育发展新动力,勇于构建发展新体制,为创新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监管环境。

有利于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基于我国外贸事业实际和互联网技术发展而诞生的,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的外贸服务新业态。近年来,外综服企业新业态在全国迅速发展,也被市场广泛接受及验证。数据显示,以阿里巴巴一达通为例:2016年一达通服务企业超过8万家,同比增长48%;一般贸易出口额达225亿美元,同比增长87.5%;发放各类中小企业融资贷款24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0%。

曾晓非认为,在当前外贸形势严峻的背景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具体体现在:一是解决了阻碍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流通和信用两大难题。外综服企业在整合流通服务资源的同时,利用大数据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订单、运营、融资、物流及监管等难题,有利于中国外贸结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中国出口价值和国际竞争新优势。

二是符合WTO及国际贸易公平性、安全性原则,既有利于全球中小企业贸易发展,也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规则、标准、制度制定等方面的话语权,能主导互联网时代全球贸易新秩序的建立。

三是有助于落实G20(杭州)峰会关于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倡议。通过创新驱动、数据驱动,能实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单一窗口”贸易便利化解决方案,符合联合国“普惠贸易”及支持欠发达国家发展的宗旨。

政策需跟上企业步伐

尽管国务院鼓励外综服企业“新外贸”业态发展,但对新业态的政府相关法律定义和配套政策尚未落实,行政执行缺乏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曾晓非认为,该问题亟须尽快解决,否则制度严重滞后于市场创新,或许会阻碍甚至扼杀新业态的成长,不利于我国外贸转型和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曾晓非建议,一是尽快明确外综服企业的法律地位及权责界定标准。应按照外综服企业的实际功能,确定其在海关申报中,区别于现有的贸易主体和生产主体,按外贸综合服务主体的名义进行申报。外综服企业作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贸易主体(外贸客户)完成通关、退(征)税、结汇、融资、物流等综合服务的机构,会与外贸企业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并对所提供的服务负责。建议在操作中实行“双抬头”申报,厘清贸易主体(委托人)与服务主体(外综服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责义务。同时,改变现行的视外综服企业为单一贸易主体(经营单位)的传统监管和考核办法。

二是在确定外综服企业“新外贸”创新业态法律地位的同时,配套出台适应外综服企业特色的政府职能机构,特别是监管部门运行管理体制和操作办法。海关、国税、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商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尝试设立针对外综服企业新业态的专门机构,创新内部管理流程及监管考核办法,以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新技术、新模式来提升监管、服务效能,降低行政成本。例如:部分商业银行在与外综服企业合作中,已实现由总行设立专门机构,改变传统贷款审核流程和按区域考核的业绩评估体系,既降低了贷款风险,也提升了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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